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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资本陷阱八大案例
曝光资本陷阱八大案例
2008-3-16  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网友提供
 投资者请用法律武器维权
  在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的市值、交易量、开户数和融资额等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强有力且行之有效的监管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显得迫切。因为,只有严格地执法才能确保市场运行的安全和效率。从以前的自认倒霉到找政府,再到找媒体、找律师、找法院,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今天我们整理发布资本市场八大案例,就是想在3·15这一天提醒投资者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案例一] 内幕交易遭遇严厉行政处罚
  去年初,原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及南方成分精选基金经理王黎敏、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因涉嫌"老鼠仓"问题,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终身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两人还同时被处以约150万元的非法所得罚款。
  律师点评: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监管机构制定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在《刑法》中,也专门规定了内幕交易罪,公安部也在证券犯罪追诉标准中作了规定。从沪深证券交易所设立至今,因内幕交易受到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案件已有16件。
  [案例二] 操纵股价行为难逃法律追究
  2007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认定,周建明在2006年1月至11月期间,利用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价格,违法所得为1762239.85元,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予以行政处罚。周建明操纵的股票包括:大同煤业、四川路桥、G同科、G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G嘉宝、中炬高新、安阳钢铁、G贵研、*ST运盛、成都建设等。
  律师点评:操纵市场,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证券法》第77条对操纵市场作了归纳,"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从沪深证券交易所设立至今,因内幕交易受到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案件已有32件。
  [案例三]原始股投资者索赔正逢其时
  2006年7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方坤、倪春花和张敏霞等人非法经营股权买卖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六个月、七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286万元。这是国内一级半市场中非法买卖原始股股票案件中首例宣判的刑事案件。
  律师点评:原始股案件,又称一级半市场证券买卖案件,指以各种投资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增加了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者可以运用民事诉讼手段向加害者提出民事索赔。提起诉讼的条件为非公开发行证券在发行中存在如下问题: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据不完全统计,原始股案件涉及的股份公司至少有200-300家,主要集中在陕西、四川、湖北等地。
  [案例四] 确权方式解决个人化法人股
  1992年,陈国强等6人共同委托宇虹公司以公司名义购买原新锦江公司法人股1000股,股票认购款及相关费用共计52500元,实为陈国强等6人共同出资,其中陈国强出资7875元。嗣后,该股票拆细为10000股,并经历年的送股、转股、配股,陈国强现持有该股票3136股。新锦江公司股改完成后,限售法人股上市流通,但流通后的股票因挂在宇虹公司名下,陈国强等人无法行权,且宇虹公司现已不知所踪。因此,陈国强等人只好诉至法院,要求确权。2007年11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最后以确权方式判决了陈国强等6人主张的原新锦江法人股确权到相关个人名下并予以过户,在国内同类案件的处置上开了先河。
  律师点评:个人化法人股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特殊事物。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得到解决,经过一定阶段的限售后法人股可以流通了,隐含在背后的个人化法人股问题凸显出来。个人化法人股问题存在两大形态:一是相对规范的第三方登记形态,即这些法人股虽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股份有限公司,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也另行登记;二是无相对规范的第三方登记形态,虽然这些法人股同样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并不清晰。
  [案例五] 虚假陈述受害者可依法起诉
  2006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及其前负责人顾雏军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实,该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虚增利润38719.27万元。2008年1月30日,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等人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顾雏军有期徒刑10年,罚金680万元,而顾雏军则提起了上诉。同时,100多名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股民,则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该案目前尚未开庭。
  律师点评: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事实、性质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的行为。《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制定了相当数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在《刑法》中,也专门规定了虚假陈述方面的罪种,如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罪等,公安部也在证券犯罪追诉标准中作了规定。从2002年以来,各地中级法院受理了涉及33家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总标的约7-8亿元,涉及股民近1万人。
  [案例六] 长期持续停牌应当加以限制
  有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整理了近期上市公司持续停牌的情况,发现截至2008年1月底有53家上市公司长期持续停牌,其中,最长持续停牌的起于2006年8月31日,至今已有18个月,持续停牌在三个月以内的有26家,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有13家,6个月以上至一年的有9家,一年以上的有5家。这些上市公司长期持续停牌的原因,大体上有七大类:未能及时刊登董事会公告;审计报告不合规;股改;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或定向增发方案;使股权分布符合要求;涨幅偏离值达标或达到时限;重大事项。其中,因重大事项而长期持续停牌的最多,涉及35家。
  律师点评:这是投资者经常投诉却得不到解决的老问题,由于长期持续停牌致使股票不能正常交易,投资者的资金被长期套住,因此,投资者往往会感到很愤懑,这既反映出现行制度中对停牌、复牌制度的规定尚有缝隙,也反映出市场效率尚需提高。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停牌规定为三种情况:(1)按交易规则的法定停牌规则,对此,一般都有时限的规定,如对定期报告披露、临时公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延迟、被特别处理等引起的停牌;(2)上市公司以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申请停牌的规则,对此,时限的规定都比较模糊,具体内容包括在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收购时,在出现未披露而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时,在股价异常波动时,在违法违规时,在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上市资格或暂停上市时等;(3)按交易规则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强制停牌规则,如拒不纠错的、失去有效信息来源的等。
  [案例七] 放弃股改承诺应负违约责任
  2007年1月,东北某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完成了该上市公司的股改,并在股改方案中承诺,除执行对价安排外,还将在股改方案实施后,择机启动资产重组工作,将优质的资产注入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并承诺,"若未按照上述承诺事项履行承诺义务的,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接受处罚,若给流通A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年10月8日,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接到控股股东的通知,控股股东拟向第三方转让本公司的控股权。由于尚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股权转让一事还需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此次股权转让存在着重大的不确定性。"引得市场与中小投资者一片哗然。
  律师点评:
  上市公司股改承诺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在股改方案中对流通股股东作出的自愿单方履行特定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它是股改方案中约定的重要事项。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可以分成三种,即必须作为的承诺、必须不作为的承诺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有可能必须作为也有可能必须不作为的承诺。必须作为的承诺包括增持承诺、出售公告承诺、提高现金数分红比例承诺、现金补差承诺、追加支付对价承诺、管理层股权激励承诺、回购股份承诺、一定条件下注资承诺和发行认股权证承诺等。必须不作为的承诺包括持有锁定期承诺、禁售价格承诺。有可能必须作为也有可能必须不作为的承诺包括最低持股量承诺。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股权分置改革的业务操作指引》中,已经对违反承诺行为的法律监管作出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形,责令、敦促承诺人限期采取措施兑现股改承诺。而根据民法与合同法的原则,控股股东作出的股改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作出承诺的控股股东单方面向其他股东承担义务,而不必要求其他股东对其承担义务。承诺一经作出,非经其他股东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承诺,否则,其他股东可以根据《合同法》、《证券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可以要求违背承诺的控股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包括要求改正、上交违约所得、返还不当得利、支付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案例八] 编造虚假信息及其蛊惑交易
  2008年春节后,部分网站出现了几家大盘股公司将在证券市场巨额再融资的市场传闻文章,引起股价暴跌,有关公司只得一再出面公开否定再融资计划。无独有偶,从2006年下半年以来,某些人利用网络进行了一系列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炒股博客大量兴起,网络论坛、QQ、MSN等网络传播平台广泛运用,其文章/笔帖中都有自称的"小道消息"、"内幕信息"或"精确的市场预测"、"强力的个股推介"等,并进而吸收会员、收取费用,严重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有市场必有市场传闻,这属于正常的范围,法律与证券监管部门也要求相关公司积极关注市场传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辟谣更正,使得广大投资者在信息相对比较对称的条件下从事证券交易,防止有人利用信息不对称因素牟利。撇开内幕消息泄密原因以外,如果有人故意利用市场传闻发表文章,并在网络中广泛传播以达到操纵股价、从中渔利的目的,则另当别论。《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禁止操纵股价的若干形式,2007年,中国证监会出台并试行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其中有蛊惑交易的认定。
  蛊惑交易操纵股价是指操纵市场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通过恶意渲染、蛊惑使证券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并影响股价而牟利的行为。对于重大信息的范围,则在《证券法》第67条有明确规定,因此,散布巨额再融资的市场传闻的行为,如果结合交易价/量影响因素,便有可能认定为蛊惑交易操纵股价的行为,有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法律的制裁。同时,在《刑法》中,除了规定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罪外,第181条还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也可以因此提起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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